作者: 半岛官方下载入口 来源: 日期:2024-07-15 00:22
待遇不一,该不该?
4村民状告村委会,引发村民自治与个人权利“碰撞”
■记者 刘成武 通讯员 马少先
村民争取平等待遇
最近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维持西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,从而宣告西工区4名村民状告瞿家屯村委会,要求取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。
1988年3月14日,原告吴某某一家6口人从偃师将户口迁入瞿家屯,交纳了1.2万元户口迁入费。村委会给其批划了一处宅基地,分了一分多菜地,同时还发给其水电费补助及其他福利待遇。2000年,村里开始给吴某某发放退休金,吴某某的儿子当兵也是从瞿家屯征走的,每年村里给其补助700元。
但是村委会换届后,从2002年6月开始,吴某某一家被停发各种补助、退休金,取消旅游资格,且少分征地款1.2万元。
吴某某多次找村委会反映,但村委会答复:按村里地款分配草案和福利分配方案规定,从外面迁来的村民享受待遇的迁户口截止日期为1983年12月31日。
法院驳回村民起诉
吴某某认为村委会侵犯他一家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西工区法院,请求判令村委会立即补偿其米260公斤、面390公斤、油78公斤、征地款1.2万元、退休金3390元及旅游补助费600元。
村委会口头答辩称: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。这个分配草案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。
西工区法院认为,原告被告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,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,驳回吴某某等4人的起诉。
吴某某向中级法院上诉,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。
类似案件多,判决有不同
户口在村子里,但因为是中途迁来,不能享受本地户享受的福利待遇,这种纠纷在我市农村屡见不鲜,但告上法庭的不多。
就全省而言,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。
一种是村民败诉。外地有的法院认为,村委会不给外来户同等待遇,是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,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,在此问题上,村民与村委会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,所以不能简单地套用民法上的公平或法理上的正义来判断是非。
另外一种是村委会败诉,被判补齐外来户的福利待遇。
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,现在很多村大量卖地,使村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,村里每年给村民发放征地款及其利息作为补偿。如果按照外来户、本地户将村民分为几等,致使外来村民失去土地又得不到或少得到征地款而生活陷入困境,明显不公。
我市一法官说,今后类似起诉,他们将以“不属民法调整范围”为由不予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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